真理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實施辦法
真理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實施辦法
94.6.8助學金委員會會議通過
94.12.8助學金委員會會議通過
95.6.1助學金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
96.10.12助學金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依據:教育部100年8月1日臺高通字第1000129572號函「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理。
第二條、宗旨:為進一步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特訂定本辦法。
第三條、申請項目、對象及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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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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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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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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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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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級距分為5級,補助金額為12,000~35,000元,減輕其籌措學費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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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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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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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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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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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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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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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30萬~4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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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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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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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40萬~5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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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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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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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50萬~6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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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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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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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60萬~7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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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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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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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學校安排弱勢學生生活服務學習,並給予生活助學金,每月核發額度建議以提供學生每月生活費所需新臺幣6,000元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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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細則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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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紓困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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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新貧、近貧或家庭發生急難之學生,由學校依學生困難實際狀況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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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細則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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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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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低收入戶學生校內宿舍免費住宿;另提供中低收入戶學生校內宿舍優先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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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細則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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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實施方式:
一、助學金:
1.申請資格: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含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及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
(1) 前一年家庭年所得新臺幣70萬元以下之學生。
(2)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存款利息所得合計未逾新臺幣2萬元。前開存款利息所得來自18%優惠存款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函報教育部專案審核認定。
(3) 家庭應計列人口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未超過新台幣650萬元者。
(4)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
2.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1)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2)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學校得自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
3.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4.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5.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
(1)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6.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7.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外,不得重複申領。
8.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9.本項助學金於每學年第一學期10月20日前受理完畢,經呈送教育部財稅中心查核後,通過者依據核定級數,於下學期學雜費中減扣,未通過者,受理單位將個別通知,不再公告。
10.學生如對於財政部財稅中心所查核之結果有疑義,應依限於12月5日前檢附佐證資料修正。
11.如補助金額扣除下學期學雜費仍有餘額者,應於學期初一併撥付予學生。
12.為促進學生之社會及公民責任,各校得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並得作為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二、生活助學金:
1.家庭年所得70萬以下及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以上之學生且符合下列資格者可提出申請。
(1)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2)未滿25歲或25歲以下未就讀國內空中大學、大專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業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者。
(3)未領有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就學生活捕助) 、原住民學生工讀助學金或原助民低收工讀助學金等政府提供同屬生活費性質之補助,或進行校外實習領有津貼者。
(4)未向銀行貸款生活費者。
2.申請同學應提出相關資料證明,以供受理單位查核。
3.領有生活助學金之同生應由各校安排生活學習時數,並作為核發生活助學金之參考。
4.有關生活助學金實施細則另訂之。
三、緊急紓困助學金:
1.申請資格及辦理方式由各校自行訂定。
2.有關緊急紓困金實施細則另訂之。
四、住宿優惠:
1.符合申請資格之低收入戶學生,各校應免費提供校內宿舍住宿。
2.符合申請資格之中低收入戶學生,各校應優先提供校內宿舍住宿。
3.本項住宿優惠期間應包含寒暑假等短期住宿。
4.各校得要求前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有關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由學校規劃,並得視生活服務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是否提供住宿優惠之參考。
第五條、受理申請單位:生活輔導組,台南校區由學務組彙整。
第六條、本辦法經助學金委員會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