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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急困學生三○二專戶管理要點

教育部補助急困學生三○二專戶管理要點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有效管理及運用各界助學捐款,宏揚仁愛濟弱精神,協助學生安心順利就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補助失業者之子女,積極協助因經濟問題致非自願失學之學生。

 

(二)協助國民中小學、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學生安定就學。

 

三、經費管理:

 

(一)戶名:本部急困學生三○二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

 

(二)帳號:一○○三六一○○○○四一。

 

(三)代理行庫:華南銀行營業部。

 

(四)經費來源:

 

1.接受個人、團體或基金會等善心人士捐款。

 

2.本專戶之孳息收入。

 

3.其他收入。

 

(五)本專戶捐款期間:九十八年一月十九日起持續辦理。

 

(六)本專戶之經費管理、開立收據、動支、收支情形報備、徵信及其他相關業務事項,由本部相關司處辦理,並組成「急困學生三○二專戶捐款經費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審議。

 

四、補助對象、補助項目及補助基準:

 

就學

 

層級

 

補助對象

 

補助項目

 

補助基準

 

國中小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在學學生。

 

2.家庭突遭變故(包括失業、被裁員、給予無薪假)及任何一方身障或身殘,致經濟陷入困境無法順利就學,經班級導師家庭訪視認定需要幫助之在學學生。

 

就學安全網以外之其他就學或生活所需費用。

 

視個案情形予以補助(補助費用應扣除已享有政府補助部分)。

 

 

高中(職)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在學學生。

 

2.家庭突遭變故(包括失業、被裁員、給予無薪假)及任何一方身障或身殘,致經濟陷入困境無法順利就學,經學校認定需要幫助之在學學生。

 

3.債信不良家庭子女未能申請就學貸款者。

 

就學安全網以外之其他就學或生活所需費用。

 

視個案情形予以補助(補助費用應扣除已享有政府補助部分)。

 

大專校院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在學學生。

 

2.家庭突遭變故(包括失業、被裁員、給予無薪假)及任何一方身障或身殘,致經濟陷入困境無法順利就學,經學校認定需要幫助之在學學生。

 

3.債信不良家庭子女未能申請就學貸款者。

 

就學安全網以外之就學或生活所需費用。

 

視個案情形予以補助(補助費用應扣除已享有政府補助部分)。

 

五、補助原則:

 

(一)經捐款人指定用途、額度之捐款,依捐款人指定用途及額度予以補助;捐款若有賸餘,記名捐款得經捐款人同意,無記名捐款得經本小組同意後,改為其他個案之補助。

 

(二)個案已接受其他同性質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但其他補助無法解決其困難者,不在此限。

 

(三)每一個案之補助,以解決或減輕其困難,使其順利就學為原則。情況特殊者得由本小組視個案情形及專戶經費餘款,專案審查予以補助。

 

六、經費動支及結報程序:

 

(一)申請流程:

 

1.學校發現須協助之個案,得填具申請表,提出申請。

 

2.本部所轄學校:學校初審,備齊相關文件報送本部相關司處(高教司、技職司、中部辦公室、國教司)進行複審後,再提請本小組進行經費分配審議。

 

3.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學校:學校初審,備齊相關文件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彙整後,報送本部相關司處(中部辦公室、國教司)進行複審,再提請本小組進行經費分配。

 

(二)審查:

 

1.初審:

 

(1)學校應就個案實際情形進行初審。

 

(2)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學校,先由學校初審後,彙整資料送交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審查,再報本部相關司處(中部辦公室、國教司)。

 

2.複審:

 

(1)本部相關司處彙整資料並進行複審(大專校院由高教司及技職司負責;高中職由中部辦公室負責;國中小由國教司負責)後,再提請本小組進行經費分配審議。

 

(3)資料闕漏之申請案,應於一週內補件。

 

(三)撥付:申請個案經審查後,由本部所轄學校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備妥領據向本部請撥,並依本部經費動支程序辦理撥款,原始憑證留存本部所轄學校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四)遇緊急狀況,得經本部核准後先行撥付補助款,並於下次本小組會議時提請追認,以符急難救助精神與時效;經費申撥使用未符實際情形者,已撥付之款項應由本部相關司處追回。

 

(五)本專戶應以專帳管理,並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核結,結餘款應繳回本部。

 

七、徵信:

 

(一)接受善心人士主動捐款:每六個月將捐款人基本資料(捐款人名稱或姓名、捐贈財物、捐贈年月及捐贈用途)及辦理情形公開徵信。

 

(二)捐贈財務使用計畫完竣後三十日內,應將其使用情形公開徵信。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專戶款項用罄無捐款可運用時,即停止申請案件之受理。

 

(二)本專戶之補助款核發應確實審核,使每一筆款項皆用於急需救助個案,避免浮濫之情形。

 

(三)依公益勸募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本專戶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款,不得發起勸募;及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於年度終了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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