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令:修正「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第十二點、第十八點
|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臺高(四)字第1000236225B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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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第十二點、第十八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第十二點、第十八點 部 長 吳清基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第十二點、第十八點修正規定 十二、本辦法第五條所列本貸款之金額範圍如下: (一) 學雜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二) 實習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三) 書籍費:高級中等學校為每生每學期新臺幣一千元;專科以上學校為每生每學期新臺幣三千元。 (四) 住宿費:其金額為該校住校宿舍費,校外住宿學生申貸之住宿費,以該校住校宿舍費之最高者為基準。 (五) 學生團體保險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六) 海外研修費:每生每年以新臺幣四十四萬元為上限。 (七) 生活費:低收入戶學生,每生每學期以新臺幣四萬元為上限;中低收入戶學生,每生每學期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 十八、 學生於開始償還貸款之前一年度,平均每月所得未達新臺幣三萬元(前一年度如有就學或服義務兵役之緩繳期間不予列計)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得申請緩繳貸款本金(已逾應償還起算日或已開始還款者,應先償還逾期期間之已到期本息、違約金後,始得申請),最多以申請三次為限,每次申請緩繳期限為一年,貸款到期日並隨緩繳期限順延。其緩繳期間之利息,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 依前項規定申請緩繳貸款本金三次者,得申請延長償還貸款期限,貸款一學期以一年六個月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得以二年計。其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各該主管機關酌予補貼利率二碼。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緩繳貸款本金及延長償還貸款期限者,應提出稅捐稽徵機關開具之前一年度所得證明或戶籍所在地之地方政府開具之當年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及相關證明書(例如畢業證書、退伍證明等),向承貸銀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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